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903号
原告:衡水**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旧城五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杜增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桔(系公司员工),女,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816号财贸大厦10层1009室。
法定代表人:史钧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衡水**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搬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搬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衡水**搬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代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景帅
书 记 员 夏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