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杜亮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乾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903号

原告:衡水**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旧城五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杜增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桔(系公司员工),女,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816号财贸大厦10层1009室。

法定代表人:史钧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衡水**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搬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搬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衡水**搬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代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景帅

书 记 员  夏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