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执恢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路**号宝云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杜洪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何庄乡疙瘩头村。
法定代表人苏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衡桃协民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 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