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宏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

***、***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322民初1933号
原告:***(系**印妻子),女,汉族,1948年12月16日出生,住孟津县。
原告:周战强(系周端印长子),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系**印长女),女,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
原告:***(系**印次子),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孟津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合军(系周端印弟弟),男,汉族,1961年4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代理人:焦绍军,系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告:***,女,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孟津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3号楼11层。
负责人:陶东江,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委,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孟津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洛阳宏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牛秀娟,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中旭,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周战强、***、周战峰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公司)、洛阳宏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战强、***及共同委托代理人***、焦绍军,被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长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委,被告宏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全中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17日,原告***的丈夫**印驾驶三轮摩托车沿会小路由东向西行至白鹤镇大河古渡南门附近时,被被告***驾驶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周端印严重受伤,先后经孟津中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河南省郑大一附院、孟津公疗医院抢救84天,最终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2017年8月31日做出了孟公交认字【2017】第4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周端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四原告认为:孟津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责任认定错误。被告***对此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周端印应承担次要责任。此交通事故给四原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约95万元。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被告***系本案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且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为本案被告。被告***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四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1月19日,原告申请追加宏泰公司为被告,其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要求被告***、***因交通事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被告宏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要求长安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赔偿四原告11万元。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受害人**印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三轮摩托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违法行为严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答辩人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3、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经支付给受害人的丧葬费20000元、医疗费9000元应当从公司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被告***辩称,答辩人作为车主将车辆出借给***使用,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宏泰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1.本案是交通事故案件,宏泰公司既不是驾驶员也不是车辆所有人,不是该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2.***驾驶车辆的行为,不是执行单位任务,不属于侵权法中执行单位任务的情形。3.宏泰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请求法庭驳回对我公司的诉求。
被告长安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15时46分左右,在孟津县××小路白鹤镇××门口处,被告***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与交汇周端印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端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和现场绿化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孟津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孟公交认字【2017】第4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与周端印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17年5月17日至5月18日在孟津中医院住院治疗2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花费医疗费6079.34元,输血费1354元;于2017年5月18日至7月18日在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1天,住院期间3人陪护,花费医疗费252711.8元;于2017年7月18日至8月7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花费医疗费151295.3元,门诊收费274元;于2017年8月7日至8月8日在孟津公疗医院住院治疗2天后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期间3人陪护,花费医疗费4035.02元。住院期间,外购药品费49223.8元。
另查明,**印出生于1948年1月6日,系城镇户口。被告***驾驶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该车在被告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长安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垫付原告医疗费9000元、丧葬费20000元。
再查明,被告***为洛阳宏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分公司)经理,该公司为宏泰公司分公司,第一分公司日常工作由孟津黄河河务局管理,人事和财务工作由宏泰公司管理。2016年12月26日,孟津黄河河务局与被告宏泰公司签订黄河河道整治工程养护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宏泰公司承包包括高家庄控导工程在内的多项控导工程。被告宏泰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第一分公司为委托代理单位,该公司经理***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2017年5月17日15时左右,被告***与施工方***到高家庄检查工作返回途中发生事故。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孟津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作为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其在执行高家庄控导工程检查工作任务返程中发生事故,第一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应由宏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长安保险公司作为豫C×××××号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豫C×××××号车车主,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464973.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30元/天×85天);3、营养费850元(10元/天×85天);4、护理费23819.81元【1人护理22天(142.73元/天×22天×1人)+3人护理63天(142.73元/天×63天×1人+92.76元/天×63天×2人),参照2016年河南省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142.73元/天和2016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92.76元/天计算】;5、死亡赔偿金299562.12元【27232.92元/年×(20-9)年】;6、交通费酌定为6500元;7、精神抚慰金酌定为40000元;8、丧葬费22960元;9、住宿费16400元。以上共计877615.19元。对以上原告各项损失由被告长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被告长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0000元。原告剩余的各项费用共计757615.19元,由被告宏泰公司赔偿50%为378807.6元(757615.19×50%),扣除被告***已垫付的29000元,被告宏泰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9807.6元。被告***垫付部分,可另行向被告宏泰公司主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洛阳宏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9807.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5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共计7820元,由原告承担3910元,被告洛阳宏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承担3910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红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