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03民初1294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藏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正,系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青海瑞杰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5799405781,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开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瑞杰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苗木款,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施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