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1767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16号;电话:18905381697法定代表人:张广银任局长。
被执行人:泰安市范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0166521789F,住所地泰安市泰城郭灌庄;电话:13605385823。
法定代表人:张兆强,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泰安市范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11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财产登记信息等,以上均无登记信息。
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
被执行人未到庭交款及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财产登记信息等,以上均无登记信息。
2020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需要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胜利
审判员 耿立斌
审判员 杨德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