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16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范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城郭灌庄。
法定代表人:张兆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范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9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在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的债权,剩余欠款双方再另行协商。因履行期限过长,本案现无法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02执16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向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