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范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28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戚兆文,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泰***,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九女山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黄向荣,监狱长。
被执行人:泰安市范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城郭灌庄。
法定代表人:张兆强。
***与***、戚兆文、山东省泰***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鲁09民终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戚兆文、山东省泰***、泰安市范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手续已签收。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402.18元,本院依法冻结并告知申请人,其表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又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省泰***名下有银行存款916184.47元,本院依法冻结。本案经过办案法官充分研究,认为依据判决书判项,山东省泰***应仅在欠付工程款1473756.45元范围内对***承担工程款741457.15元。后办案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山东省泰***741457.15元后,山东省泰***便履行完毕应尽的义务;本案利息、迟延履行金及一审垫付的受理费、鉴定费,还有执行费均由被执行人***、戚兆文、泰安市范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
2020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山东省泰***主动向本院交款741457.15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我局有多个案件担任被执行人,该款已被多次截留,现无法向申请执行人过付,需待日后分配,办案法官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表示同意。现申请执行人因其个人原因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暂时撤销对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9民终2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胜利
审 判 员  杜敏芝
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