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2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泰安市范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被执行人:***,男,住泰安市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山执字第346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列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泰安市范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550899.8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大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