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磁晅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7598号
原告:上海海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磁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韬。
原告上海海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磁晅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海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海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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