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449号

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街西南、杏乐路以东传化公路港内。

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6899.9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6899.9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4055元,由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培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