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3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颜涛,男,198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卧龙东街****号**号楼*单元***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潘家庵村与海龙路路口北800米路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崔东园,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街与创新街南首港华加气站对面南排厂区第四间。
法定代表人:陈志鹏,总经理。
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与颜涛、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鲁0791财保3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颜涛、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缴纳50000元担保金,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行道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