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街西南、杏乐路以东传化公路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0924681528。
法定代表人:陈恒,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738495Q。
法定代表人:田广良,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91民初19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