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民终23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870号。

负责人:陈洪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峰,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88年11月28日生,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时妹,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孟彬,男,汉族,1979年01月26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一审被告: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长松路46号。

负责人:陈志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材,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潍坊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彬、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潍坊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车辆维修明显及维修发票,一审法院根据价格评估报告认定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认定价值过高;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孟彬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答辩称: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

***一审诉称:1、依法判令孟彬、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潍坊支公司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26736元;2、依法判令孟彬、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潍坊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09月11日05时30分许,孟彬驾驶车牌号为鲁G×××××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卧龙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时,因违反信号灯规定闯红灯,与沿利昌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车牌号为鲁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发生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城大队交警认定,孟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孟彬驾驶的鲁G×××××重型自卸货车在太平洋保险潍坊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等险种,并处于保险期间内,太平洋保险潍坊支公司应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孟彬、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由于孟彬的行为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孟彬、潍坊国安运输公司一审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太平洋保险潍坊支公司一审辩称:***所主张的车损过高,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孟彬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2000000元,并不计免赔。诉讼费、评估费其公司不予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1日05时30分,孟彬(男,39岁)驾驶车牌号为鲁G×××××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时,因违反信号灯规定闯红灯,与沿利昌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霍鹏城(男,29岁)驾驶车牌号为鲁G×××××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城大队认定,孟彬负全部责任,霍鹏城无责任。

另查,鲁G×××××小型轿车车主为***。鲁G×××××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太平洋保险潍坊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00元。

诉讼中,***提交山东神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一份,报告载明鲁G×××××小型轿车损失价值为226736元。太平洋保险潍坊支公司认为该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不予认可,并申请对鲁G×××××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根据太平洋保险潍坊支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潍坊市志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鲁G×××××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评估报告一份,该评估报告载明鲁G×××××小型轿车损失价值为192330元。

一审法院认为,霍鹏城与孟彬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孟彬负全部责任,霍鹏城无责任,对此予以确认。***作为霍鹏城驾驶的鲁G×××××小型轿车车主,有权就该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孟彬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太平洋保险潍坊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此,***的损失,应由太平洋保险潍坊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

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提交的山东神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系***单方委托形成,存在程序瑕疵,太平洋保险潍坊支公司不予认可,故对该评估报告不予采信。潍坊市志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系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依法定程序作出,对于该评估报告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故***的车辆损失,应以潍坊市志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认定为192330元。

综上,太平洋保险潍坊支公司应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23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2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1元,减半收取2350.5元,由孟彬与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没有新证据提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系“鲁G×××××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问题”,经查,经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潍坊市志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鲁G×××××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该评估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应资质,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推翻该评估报告,故本院对潍坊市志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予以采信。上诉人关于不承担诉讼费用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玉娟

审判员  崔恒心

审判员  张守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谭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