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5财保288号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于某甲。
法定代表人:***,系于某甲父亲。
申请人:于某乙。
法定代表人:***,系于某乙父亲。
被申请人:*安利。
被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街与创新路南首港华加气站对面**厂房第四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09246815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于某甲、于某乙与***、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某甲、于某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某甲、于某乙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责任限额3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某甲、于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于某甲、于某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