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财保339号
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街与创新街难受港华加气站对面南排厂区第四件。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请人: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与海龙路路口北800米路东200米路南。法
法定代表人:*东园,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向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000元),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