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2财保27-1号
申请人:杨茂,男,195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申请人:***,女,1958年5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长松路46号。
被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金融服务区E座15。
申请人杨茂、***与被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鲁0702财保27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为2018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并于2018年2月8日依法扣押了上述车辆。现被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保证金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为100000元,现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100000元,已满足所申请保全的金额,故被扣押的车辆应予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杨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