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市潍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汽车出租分公司与某某、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5民初2326号
原告潍坊市潍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汽车出租分公司。
被告***。
被告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原告潍坊市潍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汽车出租分公司诉被告***、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国安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