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31民特2号
申请人:左霞亮,男,汉族,1955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江苏省涟水县人,农民,现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代理人:斯拉音.司马义,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佳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新疆佳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解放南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沈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佳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新疆佳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小亚郎生态湿地公园工程项目经理。
申请人左霞亮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佳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喀劳人仲字(2016)7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左霞亮申请称:申请依法撤销喀劳人仲字(2016)7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因申请人只是个农民,不存在法定退休年龄的适用问题,故喀什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以申请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适用法律有误,仲裁裁决结果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新疆佳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喀劳人仲字(2016)72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结果得当。因被申请人公司雇佣的工人是每天结算工资的,且也从未与任何人签订过劳动合同,故公司与申请人左霞亮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左霞亮出生日期为1955年3月17日,其于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在被申请人公司小亚郎湿地公园绿化工程处工作。双方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亦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及劳动保险。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左霞亮以喀劳人仲字(2016)72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有误,裁决结果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左霞亮的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