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佳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佳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前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301财保3号

申请人:新疆佳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南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沈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吉祥,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前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总部大厦C835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佳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市政公司)与被申请人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前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分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佳美市政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兵团分区应支付给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11.37万元,并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该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限额为2436947.6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佳美市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前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日起停止向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37万元。保全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佳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彩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帕孜来提·吐尔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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