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0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56172632X6,住所地***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观音桥五金建材市场E2栋一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朱红彰,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琳洁,男,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市永定区雪兰坊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MA4P9CCW78,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居委会子午路原区教委A栋421-461室。
经营者:李启兵,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由,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湘08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与本院受理执行的(2021)湘0802执605号执行案件,均以***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琳洁、***市永定区雪兰坊酒店为被执行人,且执行标的均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一定金额,为了便于采取执行措施,统一执行,应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湘08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并案至本院(2021)湘0802执605号执行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湘08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并案至本院(2021)湘0802执605号执行案合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1)湘0802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吴新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