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申请某某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1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黎祖周,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汪祖云,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万宏盛,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慈利县。
申请执行人:唐纯轩,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慈利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慈利县。
申请执行人:史开均,男,1966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慈利县。
申请执行人:卓林忠,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慈利县。
被执行人:***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观音桥(五金建材市场E2栋一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朱红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黎祖周、汪祖云、万宏盛、唐纯轩、***、史开均、卓林忠与被执行人***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市武陵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张武劳人仲字【2021】第2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祖周等8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5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5月11日、5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明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保险、工商登记、理财产品等传统查询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红彰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已终本,另该公司已停业。
2021年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
以上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0日,该案执行款75507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扬顺
审 判 员 覃 穗
审 判 员 郑小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裴 伟
书 记 员 舒长祥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