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20099号之一
原告:广东承信公路工程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华腾路22号3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369358774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112号楼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74811614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10000040000217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研究所职员。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东承信公路工程检验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承信公路工程检验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承信公路工程检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承信公路工程检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6678.39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5000元,共11678.39元,由原告广东承信公路工程检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