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3民初1741号
原告: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黄田3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0984224Q。
法定代表人:**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梦果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嘉华水岸花园A区A2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569281732B。
法定代表人:戴家德,董事长。
原告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梦果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以梦果欣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0.7元,减半收取2115.35元,由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慧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熊晖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