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8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新民村长坝哩1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569281732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永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对***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与***之间属于委托关系,并据此认定***公司是案涉款项借款人,判决承担返还责任,明显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1.***公司与***没有达成借贷合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公司从不认识***,与***之间没有达成借款合意,更没有另行约定。一审认定***公司与***形成借贷关系,明显与事实不符。2.***没有向***披露系***公司使用款项或借款,***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列为被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从未告知***公司款项来源,***已在连城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就不应当在本案中列为被告。同时,***在一审时已经明确系***向其借款,已经明确选择了***作为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无权代***另行变更合同相对方,反而直接认定系***公司与***之间形成借贷关系。3.若***公司知晓款项来源于***,则会不同意与其发生借贷关系。***公司从不知晓款项系从***处取得,该事实原判决也已查明。***公司一直以为***以自有资金向***公司出借款项,若***公司知晓款项来源于不认识的***,系不会同意与***订立借贷合同。因此,原判决直接以***系受托人直接认定***公司应向***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一审判决***公司按月利率1%标准支付自2022年4月6日止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系受***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公司发生借贷关系。但***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也不同意与***订立借贷合同。根据***公司与***于2021年12月7日达成的《借款协议书》第五条第(八)款的约定,还清上述款项后,视甲方届时的经营状况,如经营收益好,有能力支付利息,按借款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算利息(月利率**),可以证明***公司与***之间的借贷经2021年12月7日结算后就已明确不再计算利息。若需支付利息,则应满足两个条件:a.《借款协议书》中的所有款项均已清偿;b.***公司经营状况好。在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的借贷才能按实际占用时间按月利率6厘计算利息。一审判决在无视***公司未与***达成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又再次忽略***公司与***之间的约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即使一审判决认定系***公司与***形成借贷关系,则款项也应当依照***公司与***之间的约定,不再计算利息。
***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一、***与***不是委托关系,是借贷关系。二、一审法院未对***非法获利行为作任何判定。三、退一步说,***与***是委托关系,***也存在过错,隐瞒获取高利,明知***公司经济困难无法偿还本金仍向不特定人集资借款,因此***应对***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四、***公司是共同获利者和借款人,应承担还款利息的责任。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举证责任分配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与***公司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虽然案涉款项系由***转账给***,再由***转账给***公司,但是***公司就与***之间借款(包含案涉借款)向***出具了借款协议,并向***归还了部分款项,***也曾多次就案涉借款自行向***公司催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资金提供人***和实际借款人***公司之间通过中间人***达成了借贷合意且完成款项交付,***公司是实际借款人,***借贷关系合同相对人是***公司。
1.资金提供人***与实际借款人***公司之间通过中间人***达成了借贷的合意。中间人***向***披露了***公司需要资金用作投标保证金,也向***公司披露了资金提供人***,所以***公司与***达成了借贷合意。
2.案涉款项从***转入***银行账户,***转入了***公司账户,款项实际已经交付了***公司。所以***和***公司是民间借贷关系。
3.***公司因招投标需要保证金,通过公司员工王**向***提出借款需求(即帮***公司代打保证金),***已经明确向王**披露自己没有那么多款项,王**说看下身边有没有朋友有闲余的资金。***把公司需要保证金资金需求的消息告知了***,向***披露了是***公司需要资金用于投标保证金,***知道***处有公司需要保证金可以获取利息收益的消息后主动提供资金说要出借款项给公司获取利息收益。于是才有了上述的转款模式。***、***是建筑业的同行,知道转账系“打保证金”的投资方式,双方银行转账、微信聊天记录,均证明***、***之间存在将自有资金用于“打保证金”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明知款项的用途为帮***公司“打保证金”且实际使用人并非***,而是第三方***公司的事实。
首先,依据***、***举示的证据,可以确认***与***之间从2017年就开始就存在所谓“打保证金”的合作关系,双方称所谓“打保证金”的投资,实际上也即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案涉124.5万元的借款人是***还是其他需要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公司。现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从最早开始向***转账时即已明知款项的用途是交由***代为向实际用款人“打保证金”,双方并无借贷的意思表示。其次,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在表示其与***之间就案涉124.5万元不是借贷关系时,***也未加否认,且在知晓款项可能无法按期收回时,也未要求***还款,而是催促***去向***公司催款,甚至要***起诉公司,说“这样大家的钱才会有保障”尽早追回款项,进一步说明***对案涉124.5万元的用途和使用情况是完全清楚的。再次,双方所谓“打保证金”的投资,实质上是***提供他人需要使用资金的信息资源,由***将自有资金通过***出借给***公司以获取收益。基于本案,从***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的表明双方系在凑钱对外出借而非***单方向***借款。最后,在双方所谓“打保证金”的投资过程中,资金的提供人、中间人以及实际用款人三方基本都是基于熟人介绍且长期合作而建立的此转款模式,基本都是按照双方开始约定的履行,任一方对于这种民间资金使用的风险均应是清楚且明知的,因此在款项不能按时收回时,作为债权人代表的中间人***告知了***,***也行使了救济权利,***也及时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实际用款人***、***实业有限公司。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款项在2020年1月起从***账户转入***账户,再从***账户进入***公司账户。***对该124.5万元没有支配和实际使用,更加没有侵占。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已就其抗辩提供证据证明,故***与***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与实际用款人***公司为民间借贷关系正确。
二、***公司一开始就知道***的资金来源。
1.***公司员工王**向***借款的时候,双方都有谈到,王**说“你身边还有没有想要打保证金赚取利息收益的朋友”***回复“要问下,有的话回告诉你,我自己是没有那么多了,这个是给你帮忙”,***明确表明自己的资金没有那么多,要去问下,但是如果有朋友想要一起共同出借的时候会告诉***公司,于是***把***有资金出借的消息告知了王**,公司同意后,***才把资金通过***转入到***公司账户。
2.***在2021年12月7日去***公司协商还款的时候有明确表示,这些出借的资金不是她一个人的,是亲戚、同行朋友一起凑起来打到公司的,***说他知道,一个人不可能有这么多钱,但是公司情况就是这样,只能分期,不然哭也没用,跳楼也没用。为了拿回大家的出借本金,***代各出借人以自己名义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公司还款后,均按照比例归还了各个出借人。后面***公司、***违约,***也及时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向连城县法院说明了资金构成情况(***名下124.5万元)。不存在***、***公司不知道***自己来源的情况。
3.由于***在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出借款,***在2022年9月19日***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连城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已经明确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扣减***的案涉款项一审判决金额124.5万元(剔除了***的案涉款项),***公司没有异议,连城法院也允许,连城县法院判决结果也是扣除了***的124.5万元的债权,也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三、关于利息计算的问题。
***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中不支付利息是有条件的:①如果按借款协议履行,可以不支付利息。按照协议履行,***也不会起诉。②***、***已经违约,不履行借款协议,***有权要求***、***公司还本付息,所以一审判决支付利息正确。③***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也是要求***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不存在***公司所称不支付利息的情况,且***的借款原本就是有息借款并非无息。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共同偿还***借款1,24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起至2021年间,***多次向***转账,相应款项用于***资金周转或者***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
2018年间,***与***有如下QQ或微信聊天记录(摘录):3月27日,***:“那你利息转到我卡里,明天早上给你转出去,公司名称和项目名称给我”,***:“好的,已经不早啊,我经常都是提前一个星期。水利。”10月9日,***:“你算下”,***:“然后原来就是2600”,***:“对,补500,你再核算下”,***:“本来是说打36万(原本的利息是3600-2600,所以补我1000+500啊)”,***:“那我继续转你”。12月27日,***:“之前千业有打过吗”,***:“有”,***:“直接打”,***:“2个都有好像”,***:“好”,***:“你利息转我卡里吧”,***:“微信,等下转,你先出”。12月29日,***“我22的利息先给你”,***:“好的”,***:“工头发我了”,***:“好”。
2019年间,***与***有如下QQ或微信聊天记录(摘录):1月25日,***:“利息他转我卡了,我转你卡可以吗”。2月27日,***:“那我叫他发利息过来”,***:“可以”,***:“好”,***:“打卡”,***:“好,他每次都微信,我自己转你卡”。3月29日,***:“明天开标了”,***:“嗯,那你利息转我卡里”,***:“好,马上,你44”。4月22日,***:“工头利息过来了”,***:“好,收到”。11月19日,***:“在吗,要打保证金吗,你那边有多少,qq没回我”,***:“在,好”,***:“你算下,我这边也有,我马上回他,叫他发利息过来”,***:“50”,***:“总的才50对吧,卡里的下次吧,先50,我叫他打利息过来”,***:“好吧”,***:“你稍等,下次有机会啊”,***:“那我现在回家刷可以的,好久没打了”,***:“那没事,明天还有项目了”,***:“明天还要代打吗”,***:“明天要”,***:“好”,***:“明天9点出账吧”,***:“那我回去算算明天可以打多少”。
2020年间,***与***有如下QQ或微信聊天记录(摘录):1月8日,***:“老板,今天打吗”,***:“利息没来”,***:“好吧,估计又黄了”,***:“有的第一时间通知你”,***:“好的”,***:“你那边能安排多少,工头问了”,***:“需要多少都有,你需要我安排多少”,***:“你算下,然后我算下我这边”,***:“70要不要,或者更多”,***:“好的,我等他利息来了来”,***:“嗯,你看下要我出多少”,***:“嗯,这个有补的”,***:“好的”,***:“今天你那边先25”,***:“好的”,***:“可以的,我25”,***:“那就今天只要25”,***:“过几天还有,放心,嗯”,***:“好的。利息还没有过来吗”,***:“还没,等我,等下,他还在外面,11点左右转过来”,***:“好的”,***:“只打了5000利息过来”,***:“那只要50万吗”,***:“说下午他有工程款到,财务那边在走程序了,总共要50,你25,我25吧”。1月13日,***:“在不,打保证金啦,安排10万可以吗,速度”,***:“可以,需要多打点吗,钱转我卡里”,***:“总共31,我自己这边安排些,这个没补的”。2月27日,***:“在不在呀,打保证金哟,你有多少啊”,***:“在”,***:“qq没回我”,***:“刚到公司”,***:“好的”,***:“49”。1月15日,***:“打***吗”,***:“对”,***:“好的”,***:“没特别注明就是***”,***:“OK”。3月2日,***:“打20保证金”,***:“好的”,***:“你先转过来,等下利息转你”,***“嗯”。3月3日,***:“还有多少保证金”,***:“27左右”,***:“20吧”,***:“好的”,***:“我自己也有凑些,等下利息转你,工头在安排了”,***“嗯”。3月9日,***:“什么项目”,***:“你先转过来下,利息一会发你”,***:“好”,***:“**市程溪镇2019年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道路工程施工80000,速度,比较急”。3月13日,***:“还有保证金吗,凑3万,有补”,***:“好,有,等等我路上去公司”,***:“好”。3月30日,***:“我现在给你打8对吧”,***:“嗯,稍等,转利息给你”,***:“好的”。5月8日,***:“红色小上海8退6,2转南平”,***:“好”。5月22日,***:“预付**8,预付10天,你算下,一天40”,***:“我算下,有点晕”,***:“我打了16万,转了800利息过来,你8,我8,你算下”,***:“好”。5月27日,***:“超出的算下”,***:“好的”,***:“工头利息过来了,你补的算下,等下他发过来”,***:“好的,我现在算,总共32天,43*10*1+43*2*7=1032”。6月1日,***:“20的算下”,***:“20万的今天总共33天,20*10*0+20*10*1+20*3*7=620”,***:“好的,难怪工头会说顶不住”。7月1日,***:“超出的算下,工头利息来了”,***:“好,迟点在外面”,***:“嗯”,***:“总共31天,22*0*0+22*10*1+22*1*7=374”。7月24日,***:“超出的算下哟,8.6连江县上下白岩片区防洪排涝工程项目44;8.12永泰县2020年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县项目(月洲溪小流域)21,同坤,你49”,***:“好”,***:“有补”,***:“好”。8月3日,***:“8.17长乐区金峰镇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15,千业、同坤,你18.5。有补”。8月5日,***:“我自己的分布在不同项目,急用钱你就提前说,利息可以多退少补的。跟上次一样,提前退你,利息按实际”。8月24日,***:“9.10福清市闽江调水龙高支线改扩建(**至李厝顶管段)工程,***,你49。超出有补”。9月3日,***:“9.14闽江上游金溪元坑镇防洪工程(升升木业段)(一期堤防段)19,千业,你11.5。”9月9日,***:“今天有13.2吗”,***:“有,下午打吗”,***:“估计上午,利息有来”。9月18日,***:“25的,超出算下”,***:“迟点,还要打吗”,***:“不是继续了吗,利息都发你了啊”,***:“看到了”。9月30日,***:“有收到”,***:“OK”,***:“我随时可以提现出来给你”,***:“可以,以后我有闲钱没打出去就这样借你还贷款”,***:“收到23,可以呀,我付银行还不如给你,最好是都能打出去”。10月14日,***:“魏,在吗,要代打吗”,***:“明天”,***:“那我的先转给你,明天再帮我出”,***:“你多少啊”,***:“5万多”,***:“也可以,看你安排”。10月27日,***:“在吗,还有保证金要打吗”,***:“26的下午会回来,要打还是退”,***:“打,我算下要不要再打点”,***:“嗯,你核算好来,下午出”,***:“嗯”,***:“回来了就安排,利息在工头那边扣,他也在一起”。11月13日,***:“魏,今天不打保证金吗”,***:“下午”,***:“好,我这还有40”,***:“嗯,下午看下”。
2021年间,***与***有如下QQ或微信聊天记录(摘录):1月4日,***:“在?算下我个人要转多少利息给你”,***:“好,等等”。1月5日,***:“你那3万的,等我凑齐29万的时候一起退你,现在只有13,不够”,***:“可以”,***:“(微信转账60元被接收)个人利息”。3月2日,***:“敏敏,你5万先借我下呗,今天不要18,13就行,收到5”,***:“好”,***:“我11点回复你看下还要不要8,可以吗”,***:“嗯”,***:“你再借我8万下,我下午还给你”,***:“不是还卡吗,那我问下”,***:“可以不要了,稍等下”,***:“你落实下”,***:“落实了”。3月3日,***:“还昨天的5万,利息算下”,***:“总共16.5”。4月25日,***:“现在22的项目名称给我,然后个人的利息是22.2,其他就没有错了”,***:“项目给你了,你往上翻。(微信转账22.2元已被接收),个人。4.26莆炎高速萩芦出口至兴化湾涵江港作业区进港道路36,千业,你22,其他我的”,***:“好的”。4月26日,***:“你那边能借个16给我下吗,我账单日3-5日才有钱。银行利息我付,然后我按天算你”,***:“要问下我***,我这有5”,***:“嗯,我退一笔你扣减一笔”,***:“什么时候要”,***:“我3日开始就有钱了,现在也行”,***:“我问下稍等,16是吗”,***:“好的,是的,跟上次24一样,我账单日到了刷出来给你,或者我保证金回来也会给你。一般都是短期的,长期我也顶不住啊”。6月10日,***:“敏敏,在吗”,***:“嗯”,***:“商量个事情,明天有钱不,借3.2我还下信用卡,我12日早上还你”。6月26日,***:“魏要打保证金吗,要的话我这还有一点”,***:“下午看下”,***:“好,到时候要打,提前和我说下”,***:“嗯,我那10万还没回来”,***:“业主怎么说”,***:“在走流程了,分批退”。6月29日,***:“退个人11”,***:“收到”,***:“个人还有1.2。(微信转账22元已被接收)个人利息”。11月25日,***:“还个人4,个人清了,利息算下”,***:“好”,***:“499-387=112,个人利息(微信转账112元)”,***:“**”。12月8日,***:“你总的是133.2,你核对下,账不要错了”,***:“对”。12月9日,***:“魏,在吗?王**说公司下次的50万还款里,下次能多给我点”,***:“多给多少,要其他人同意啊”,***:“多给个几万也好,今天信用卡都还没有还,听说昨天是中了一个水利标是吗”,***:“到时候看下”。12月19日,***:“魏,什么时候把欠我的本金还我点啊。现在我真的很多债务要还,而且到这个月15号开始也没1分利息了。当时也是说了只是代打保证金,收你1分利息,不管中标不中标都要退回我的本金,对吧?什么时候公司退一下钱啊?真的好煎熬”,***:“什么时候变成我欠你本金啦,都是打保证金的,我自己钱也耗里面,大家都等公司退,退了就退,急你催公司小王,你也可以问公司。上次有退的都给你了。你这样讲我欠你本金没道理,我没找你借钱,也没欠你本金,你要是急,反正那边是你的钱,债权给你,你自己去要就更好”,***:“对啊,我也说了是打保证金啊。公司什么时候会退下一笔啊”,***:“7月左右吧,退了大家都可以慢慢拿回来。慢慢等下,有退回会跟你们说。后悔死了,早知道不打,大家退回来就好”。12月20日,***:“你确实是差我4万”,***:“(向您发起转账40,000元)”。
2022年间,***与***有如下QQ或微信聊天记录:1月4日,***“退***0.7,你12月7日至1月7日份额已经退完”,***:“今收到本金7,000元,还剩1,303,000元本金未收到”,***:“年前50万到了会告诉你。到时再退回你,你也可以催小王”,***:“催了不懂几次”。1月24日,***:“今收到本金29,000元,还差1,274,000元本金未收到,那3万你怎么样也想办法转给我啊”。3月7日上午,***:“到时公司不转给你,你没有转给我们,我们总不可能不解决问题吧”,***:“应该后面还会去起诉公司或者跟公司协商。现在只要公司那边本金退回我们就好了,其他不要想太多了”,***:“你是中间人,但是钱也是打到你这,我们只是一个项目20天赚1分利息,超过20天的一天也才一万。超过30天,一天一万就7元,算起来大部分都是1.1分利息。你中间也是赚了差价的,我们现在只要公司退回本金就好了。我看了下,***在上海浦东机场旁边开了酒店,还开了卖酒的”,***:“现在主要目的就是公司退钱回来”。3月7日下午,***:“(向您发起转账29,000元)”,***:“今收到本金29,000元,还差1,245,000元本金未收到”。4月6日,***:“魏,公司转钱给你没”,***:“还没有,打算起诉对方,找律师了”,***:“律师怎么说,那他有转给你就起诉不了?”***:“在谈,有转也可以起诉,就是诉讼费要自己出”。
关于“打保证金”和支付利息的流程,***、*****,***会先支付前20天按1%计算的利息给***,***收到利息后将款项转账给***;***返还款项时,双方根据实际用款天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关于讼争标的1,245,000元,***、*****,该1,245,000元均与***公司相关,没有包含利息。关于***与***公司之间的利息计算方式,*****其转给***的利息与***公司转给***的利息存在0.1%—0.2%的利息差,相当于手续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为: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11月25日,***:“还个人4,个人清了,利息算下”,***:“好”,***:“499-387=112,个人利息(微信转账112元)”,***:“**”;12月20日,***:“你确实是差我4万”,***:“(向您发起转账40,000元)”,可知***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已经结算清楚。关于***与***个人借款以外的款项,两人的聊天记录未体现双方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亦未能提交相应的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予以证明,故***主张讼争款项为***所借款项,不予采信。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3月7日,***:“你是中间人,但是钱也是打到你这,我们只是一个项目20天赚1分利息,超过20天的一天也才一万。超过30天,一天一万就7元,算起来大部分都是1.1分利息。你中间也是赚了差价的,我们现在只要公司退回本金就好了”,结合银行转账流水,从2020年1月起案涉款项从***银行账户转入***银行账户,后从***银行账户转入***公司银行账户,可知***是通过***“代打保证金”赚取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提出抗辩,主张案涉款项的实际借款人为***公司,***与***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结合前述分析,对***的前述答辩意见,予以采信,***与***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借款项给***公司用于投标,***公司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公司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付款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公司,并主张案涉款项实际借款人为***公司,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公司的权利。综上,***与***公司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案涉借款应由***公司偿还。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3月7日下午,***:“(向您发起转账29,000元)”,***:“今收到本金29,000元,还差1,245,000元本金未收到”,结合银行转账流水及各方庭审**,可知经***、***结算,未返还给***的款项为1,245,000元,此款包含在***公司尚欠***的借款中。根据各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知“代打保证金”没有固定的借款期限,***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代打保证金”计息标准也不固定,***支付给***的利息约按月利率1%计算,***公司支付给***的利息标准则超过月利率1%。***要求借款从2021年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245,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起诉之日(2022年4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1,245,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22年4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5元,由***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公司认为一审遗漏查明:***与***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达成借款协议书,该借款协议书包含***公司与***的所有往来,双方之间的借贷已约定不再计算利息的事实。本院认为,***公司的上述主张未提供借款协议书予以证实,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款项1,245,000从***转入***银行账户,再由***转入***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从***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是知晓案涉款项通过***借给***公司,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公司,***与***之间是委托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作为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公司的权利。***公司主张其若知晓借款来源于***,不会同意与其发生借贷关系。但本案中,***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若知晓借款来源于***,其不与***成立借贷关系的合理性,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与***的转账流水及支付规律确定借款的利息为月利率1%并无不当。***公司主张其与***达成不计利息的约定,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5元,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本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