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果欣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梦果欣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803民初753号 原告:***,女,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新民村长坝哩1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56928173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与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公司共同偿还***借款1,24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自2018年开始,***、***公司向***借款用于***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因***、***公司借款用于短期业务周转,借款周期一般都不超过30天,故约定借款周期在20天以内的按照月利率1%计息,超过20天至30天内的本金1万元按1元/天计息,超过30天的本金1万元按7元/天计息。此后***按***、***公司要求转账至***账户中。2018年至2020年1月,***、***公司在借款后基本按约定还款。2020年1月,***、***公司继续向***借款,同时为便于其投标时有充足资金支付保证金提出延长借款期限,在***需要用钱时,***、***公司再将借款还给***。***基于对***、***公司的信任,多次借款给***、***公司。截止至2021年3月7日,***、***公司尚欠***借款共计1,245,000元未归还。因***家中有事需要资金向***、***公司催款,***、***公司互相推诿拒不还款。***、***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导致***生活困难,整日生活在痛苦当中,无奈向法院起诉,恳请依法支持***的请求。 ***公司辩称,一、***诉称“***、***公司向***借款用于***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及“***、***公司继续向***借款”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符:1、***公司不认识***,从来没有向***借过任何款项,与***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更加没有与***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2、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提供的证据材料,所有款项往来均是***与***之间发生。即使***与***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那么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也系***与***,与***公司无关。3、民间借贷的标的物系货币,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交易中可以互相替换,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即“占有即所有”,是一种不特定物。对于民间借贷关系以外的人(除担保人外)都不应当被列为被告。4、***不属于***公司的人员,***公司未授权***对外借款,其对外所行使的一切行为均是代表其个人,与***公司无关。5、***与***之间的聊天记录载明,***知晓***经手多家建筑公司,***在聊天记录中问***手上有几家二级资质的建筑公司,***回答不多,包括***为***标注的“中盛”、聊天记录中出现的“九九”、“***”、“Abc”,聊天记录中明确“九九的没退,刚问财务,说没收到”,“***你过了吗”,双方发生转账纪录后,发出聊天信息“Abc两家费用”。上述聊天记录内容可以证明,***与***之间经济往来频繁且复杂,***公司不知晓,也从未参与,与***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公司主张权利。二、***公司与***之间的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公司与***确有经济往来,但***公司无权干预、也不可能知悉***的款项来源。综上,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经济往来双方系***与***。即使***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权向借贷关系以外的人主张权利。***公司不应列为本案被告,也无需向***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诉状所述不全是事实,***从未向***借款1,245,000元,与***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只是中间人,帮忙代收保证金中转款,***没有用到这款项,***不是实际借款人。请求驳回***对***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承担。2017年起,***公司的员工***问***能不能借钱给他公司用于招投标保证金,***同意后就有借款给***公司。***得知***处有出借给***公司用于招投标保证金事宜,提出想与***一起合作,于是两个人经常一起合作凑钱共同出借给***公司用于招投标保证金获取收益,直到2021年年底***公司没有及时退回保证金,***明知道是2个人一起凑钱共同出借给***公司用于招投标保证金,现在公司还没归还,也不能胡乱说这笔钱是***个人向***借款。***的出借款应该由实际借款人归还。***与***合作共同出借给***公司保证金快5年的时间,***不仅没有找***出具借条,也未约定什么时候还款,与一般交易习惯和常理不符。如果是个人借款,请***出示借条,借款合同,欠条或者收条等借款凭证。现***作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无法提供借条原件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举证的银行交易流水、借款结算还款协议、QQ/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其收到***的汇款后,将***和***的资金凑在一起直接转给了***公司。另外,2021年11月25日,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也确认了双方个人往来款项已经结算完毕的事实。至此,***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退一万步讲,***转给***的款项远远大于***转给***的款项,从经济往来看,***也不欠***任何款项。望法院查清以下事实:1、***和***个人之见有没有借贷合意?2、***诉状称保证金周转,那么是谁需要投标保证金?3、个人短期款项往来已在2021年11月25日结算完毕(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双方只是建筑业同行、朋友,从未见面,而且在双方的聊天记录里面,***多次提到“需要保证金吗,先转保证金,帮我打出去,最好是打出去,要代打吗?还打吗?还要打多少,下午还打吗,我这边还有一起打出去。帮我出,保证金我这边还有,一起帮我带走,今天打吗?明天还要代打吗,明天还要保证金吗,再打点,以后没补的我也不打了,需要多打点吗”等内容。***多次提到“还没退回,收到就退,我等工头利息,如果不打,会退你,工头利息一来都是马上转你,出了利息就会转你,工头利息来了,我叫他打利息”。***对共同出借给***公司用作招投标保证金获取收益的事项,频频与***进行联系,而对借款事宜从未明确提及,也没有要求***出具借条等符合民间借贷特征的行为,案涉款项往来存在并非借款,而是其他款项往来。保证金被***公司老板***挪用掉以后,***和***还经常向***公司催款,包括微信聊天(***与***,***与***),QQ聊天(***与***),短信聊天记录(***与公司老板***,短信、电话催款)。***自己都有钱出借给***公司用于招投标保证金,根本不需要找***借款,***也有保证金在***实业有限公司未退回。此款不是***人向***个人借款,是帮***公司代收的保证金款,代收后直接转入了***公司账户。双方是居间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此无过错,不承担保证责任。钱已经转入***公司,***也实际收到此款,应该由实际借款人***公司归还。 ***参与***的保证金出借事宜,也负责出借资金回收工作。公示时间到了保证金未退还的时候,两个人经常去催交易中心退保,等查询到保证金退还公司后,***负责叫公司退保,退保后立马就按***的比例退回。***提到“业主太慢,以后不打业主的了,没补的也不打。问下代理看下保证金回来没”,说明两个人是一起合作凑钱出借给公司用于招投标保证金获取利息收益,保证金退回***收,***按照各自的比例退回给***。如果继续代打(继续出借给公司),则直接由***打给公司,利息收益收到后直接转给***(4-5年的时间一直是这种合作模式),这也是双方的交易习惯。***与***的聊天记录显示“***向***表示如果***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要***起诉***公司”,还问到“如果***公司给钱是不是就不起诉***公司了”,***回复说“因为钱不是***一个人的,要看下情况跟其他人商量”,同时要求***起诉公司说“这样大家的钱才会有保障”,***担心说起诉了破产了难搞,慢慢拿回来,***又说“破产了就来清算,这样也比干等着强”。案涉款项在起诉前双方经过了多次协商怎么才能尽快拿到钱,说明***对她的资金和***一起共同出借给公司是明知的。***起诉时,还特地问“催告函寄出了吗”,***回答“寄了”。***还跟***说“你起诉公司我没意见,但是不能起诉我共同还款,我个人没有借你钱”。 ***自愿将钱转进***账上,是想通过***出借给公司长期获取利息收益,而不是借钱给***,***公司没还钱给***,导致***没有钱转给***,酿成了本案。***已经起诉***公司及公司老板(保证金挪用人***),要求***公司及***还本付息。***之前跟***表示过,如果她很着急,***可以出具债权转让协议,让***按自己的份额直接去起诉***公司。***向***公司及***明确表示出借的款项不是***一个人的,是几个亲朋好友一起凑的,也跟公司员工***明确表示出借的款项包含了***等人(包括了***的案涉款项约124.5万,前面3期公司还款后的款项有按比例退还***部分)。如果保证金出问题了,***没办法向其他出借人交代。***表示他知道,一个人不可能有这么多钱,但是现在情况就是这样,不能一次性还款,只能分期。如果有急用,可以告知***,让***多申请一些来还款。谁知道协议一签,***翻脸不认人,电话不接,短信不回,甚至连每个月还款50万都没办法兑现。***也在微信里问过***,是大家一起起诉还是她单独起诉,***也明确过大家一起起诉。***已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尚未审结。***公司提交的证据称案涉款项在两个法院同时审理,更加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公司。一笔款项在两个法院同时诉讼不能重复判决,***不能把***列为被告要求***还款,可以把***列为第三人。此案款项如果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归还***,***可以在***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变更诉讼请求,扣减此案款项124.5万元。 ***起诉的结算时间不对,保证金是在2021年12月被挪用的,结算协议也是2021年12月7日签订的,所以诉状说2021年1月4日起是错误的。结算协议签订后,***公司归还了3期,也就是150万,***按比例转给***8.7万(2.9万×3),最后一笔款项是2022年3月7日转给其本人,所以应该是截止至2022年3月7日止,***公司还欠***124.5万元。如果***归还了***,***不转给***,那就是***有问题。对于***来说,***是中间人,所以才有了利息差额作为介绍费、手续费,法律没有规定不能收取手续费、介绍费。***公司说不认识***是狡辩,与事实不符。***有联系公司催款,有把急用钱的事情告诉公司员工***,叫公司抓紧退钱,否则要起诉***公司。银行转账流水记录的资金流向,均表明***在收到***的资金后和***个人资金一起转入了***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账户。6月17日开完庭后,***公司在6月23日下午提出砍头息问题,***、***的资金共同出借给公司,保证金流转过程是这样,公司先预付利息后才会转账到公司,后根据保证金回来的时间长短多退少补,***收到利息后转给***,然后***把***、***的资金合在一起转入了***公司,相当于提前收了一个月利息,所以***公司提出每笔款项出借的实际本金应该扣掉提前收到的利息(实际本金=转入的金额-提前收取的利息),所以***的124.5万元不是实际的本金。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模式,***收取的部分利息有些高于法律保护的月利率1.23%,***公司提出超出部分也要抵扣本金,至于抵扣多少要等连城县人民法院的***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后才知道。***对***出借给公司的保证金没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与***实质上是共同出借行为。***公司的员工***说他公司需要保证金,***在征求了***的意见后,双方同意一起出借给***公司,此后款项每次回来,不出借了就直接按各自资金比例退还***;继续出借就公司那边把利息付给***,后***把利息转给***。从***与***的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否认***所付124.5万元款项的性质为借款,而***在***明确表示双方系共同对外出借关系后并未提出异议,所以***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兴业银行卡(尾号3219)交易流水》180页,拟证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按***、***公司要求向***账户支付借款本金9,158,240元,***、***公司归还本金7,913,240元,剩余1,245,000元本金未归还。***公司质证后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①所有的款项往来都发生在***与***之间,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从未参与;②***公司从来不认识***,也没有联系过***,更加没有要求***将款项汇入***账户。***质证后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其主张,这不是***向***借的款,***也没有用到此款,是***帮忙代收的中转保证金款,此款已经转入***公司账户,***公司也确认收到此款,***公司是实际借款人,***和***都是出借人(债权人),共同出借款项给***公司。 2、《***与***QQ、微信聊天记录》59页、《***与***公司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3页、《***的QQ、微信账号信息》2页、《***的QQ、微信账号信息》2页、《***公司经理***的微信账号信息》1页,拟证明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20天内以1分计息,超过20天至30天按每万元1元/天计息,超过30天按每万元7元/天计息;***与***公司向***共同借款,***与***公司承诺会归还***借款,2021年12月8日***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说:“你总的是133.2万元,你核对下,账别错了,扣减掉之后归还的87,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245,000元。”***公司质证后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该组证据①***对***的备注系“中盛—***”,②第183页中记录“***你过了吗”、“没”;③第186页中记录“打***是吗”、“对”、“好的”、“没特别注明就是***”;④第194页中记录“Abc两家费用”;⑤第204页中记录“九九的没退,刚问财务,说没收到”,上述内容可以证明***与***之间经济往来复杂且涉及多家公司,***与***之间的经济往来***公司不清楚也从未参与。***质证后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的事实有异议,不能证明有借贷关系,只能证明双方凑钱共同出借给***公司用于招投标保证金获取收益,***没有找***借款,不存在借贷关系,应该由实际借款人***公司还款;***没有参与***与***之间的聊天记录,但可以证明***向***公司催款的事实,保证金款在***公司,***一直催***公司退保证金,说明***对自己的资金在***公司是明知的,不可能是***个人借款。 3、《微信转账记录》47页,拟证明***、***公司通过***于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2月5日向***借款期间支付的利息为25,222.40元,8,700元系***转账给***让其帮忙提现的金额,不计入利息内;《***与***微信聊天记录》57页和《***转账至连城县我爱我家建材经营部的转账流水》39页,拟证明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4月17日期间,***转账179,811元至***经营的个体户收款账户内,该款项与借款本息无关联,其中因***无法自行提现,故转账给***让其帮忙提现共计7,000元,***提现总计171,111元。***公司质证后对证据三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进一步证明***与***之间经济往来频繁且复杂,但均与***公司无关。***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只能证明双方有经济往来。 4、《企业登记信息报告》1份,拟证明***公司的主体情况、连城县我爱我家建材经营部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公司质证后无异议。***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有向***借款。 5、《***兴业银行卡(尾号3219)交易流水》34页,拟证明除了***提交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双方全部银行转账流水外,***这两年期间还转账支付给***、***公司借款总计5,065,000元;其中2018全年,***转账给***、***公借款本金6,389,000元,还本金6,289,000元,尚欠100,000元;2019全年,***转账给***、***公司借款本金11,702,000元,还本金11,802,000元,将2018年度尚欠的借款本金100,000元还清。***公司质证后对该组证据表面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查看全部银行流水,没有一笔是与***公司发生的经济往来,***公司从未与***发生过经济往来,证明内容中“转账支付给二被告”等表述明显与该组证据所反应的情况不相符。***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是***和***两个人一起出借给***公司。 6、《提现明细》、《2021年3月26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各1页,拟证明除了第三组证据外,2021年3月26日还有一笔***让***帮忙提现的1,700元,该款项与借款本息均无关,具体为:***转账至我爱我家个体工商户提现金额总计179,811元,其中***提现金额总计171,111元,***让***提现总计8,700元,***仅转回***149,011元,22,100元转为借款本金。***公司质证后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与***公司无关。***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2,100元转为借款本金根本不是事实,双方没有借贷协议,只是有经济往来而已。 7、《2017年流水明细》1页、《***兴业银行卡(尾号3219)转账记录》2页、《微信转账记录》1页、《2017年***与***qq聊天记录》9页,拟证明2017年4月19日***转账给***的1,200元系支付给***买标书资料的费用,2017年5月15日***转账给***的1,000元系支付的挂靠费,2017年12月22日***转账给***的1,600元系16万元借款的利息(应***要求借款转至福建联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1万元、福建禹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8万元)。***公司质证后对证据三性有异议,认为与***公司无关,***款项用于何处,***公司不清楚,不是如***抗辩所述全部转由***公司使用。***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向***借款。 8、《2018年流水明细》7页、《2018年***与***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9页,拟证明***向***支付借款及***向***支付利息的情况:2018年***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利息为37,630元,通过微信支付37,230元,其中付给***跑腿费150元、利息37,080元,***微信转给***2,960元,其中开标费360元,报名费400元,退还利息2,200元。***公司质证后对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公司未参与,与***公司无关。***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这是其他经济往来,只能证明其和***有共同出借款项给***公司,不是其个人向***的借款。 9、《2019年流水明细》8页、《2019年***与***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25页,拟证明***向***支付借款及***向***支付利息的情况:2019年***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利息为126,038.5元,通过微信转账给***14,223.3元,其中320元过年费用,400元代开标费、100元代开标费,139元买祛湿茶费用,利息13,264.3元;***微信转给***2,335元,其中160元为委托人费用,1,975元是金凤道路2家费用,退还利息200元。***公司质证后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公司未参与,所有内容与***公司无关。***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有向***借款,只能证明有经济往来。 10、《2020年流水明细》12页、《2020年***与***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145页,拟证明***向***支付借款及***向***支付利息的情况:2020年***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利息183,728.9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利息15,680.5元,***通过微信支付的3,380元是其他项目的挂靠费,***退还***利息34.4元。***公司质证后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公司未参与,所有内容与***公司无关。***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有向***借款,只能证明有经济往来。 11、《2021年流水明细》10页、《2021年***与***的微信聊天记录》144页,拟证明***向***支付借款及***向***支付利息的情况:***通过银行支付利息145,635.2元,通过微信支付利息9,541.9元,***微信转账给***200元礼金,无关本息。***公司质证后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公司未参与,所有内容与***公司无关。***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有向***借款,只能证明有经济往来。 ***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各1份,拟证明***就其向***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已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包含本案中***抗辩其已向***公司支付的款项,若按***答辩所述,则案涉款项同时有贵院及连城县人民法院两个法院受理。***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在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已经包含了本案***主张的款项,二被告之间是有借款协议书的,***享有法律意义上向***公司主张本案借款的权利,该权利来源于本案***向***借来的款项。***质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认为由于***公司和老板***(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保证金后多次违约,导致了***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多次催促***公司和老板***尽快还款,但是***公司和老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可奈何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尚未审结;另外,连城县人民法院审查资金来源,***已经向连城县人民法院书面明确***转入***公司的款项中含有***的124.5万元,***、***是共同出借人,都是***公司的债权人,本案的事实是几个朋友一起凑钱由***作为代表共同出借给***公司用于公司招投标保证金获取收益,实际借款人是***公司,案涉款项应该由实际借款人***公司归还。 ***提交了以下证据: 1、《社保查询截图》1份,拟证明***是***公司的员工。***质证后无异议。***公司质证后对证据三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是***的社保信息。 2、《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3页,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短期的往来以已经清算完毕的事实。***质证后对真实性、关联性有意见,认为不能证明其主张,***、***之间有三种类型的经济往来,一个用途为保证金的借贷也就是本案的借贷,二是双方之间短期、小额,***用于归还其个人贷款等的借贷,三是双方为了节省手续费,提现的经济往来;这组证据只是***提到与***短期的借款结算清楚,与涉案借款本息并无关联,可以证实二被告共同向***借款的124.5万元未归还,否则就不会有2021年12月8日***还会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说:“你总的是133.2万元,你核对下,账别错了”。***公司质证后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公司未参与,与***公司无关。 3、《***和***的QQ、微信聊天记录》6页,拟证明***所在的***公司长期需要招投标保证金找***或者问***身边的朋友帮忙代打保证金的事实。***质证后,认为真实性由法院核实,***不是聊天的当事人,可以证实***公司长期需要保证金的资金。***公司质证后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没有涉及本案原告或案涉款项,与本案无关。 4、《***与***的微信聊天记录》9页,拟证明***得知***处有出借给***公司用于招投标保证金事宜,双方经常一起凑钱共同出借给***公司用于招投标保证金获取利息收益。***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双方系合作凑钱共同出借款项给***公司,对于***来说,二被告系共同借款人,不管从聊天记录,还是从双方的利息结算模式、***赚取利息差的情况均可以证实双方并不是合作关系;***在本案中的陈述反反复复,又说与***是合作关系,又说是居间关系,又说是委托关系,总是想要掩盖借贷事实。***公司质证后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其未参与,与其无关,不能证明***的主张。 5、《微信聊天记录》16页,拟证明原、被告共同出借给***公司的保证金被***公司老板***挪用后,原、被告经常联系一起催***公司及老板***退保证金,还说如果***公司及老板***如果没有及时还钱,就大家一起起诉公司,***催***叫公司老板那边抓紧退钱,说不然大家要起诉公司。***质证后,认为可以证实其借款本金在***公司,且因为是二被告向***共同借款,***才会催促二被告还款。***公司质证后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其未参与,与其无关,不能证明***的主张。 6、《转账记录》32页,拟证明***的资金转入***账户,***代收后立即转入了***公司账户,***公司收到了款项且是实际借款人,***、***都是出借人,2个人经常一起凑钱共同出借给***公司用于招投标保证金获取利息收益。***质证后认为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只能证明本案所涉***出借的款项最终是在***公司的账户上,结合转账时间和金额并不能够证实***将借款转给***后,***就在同一时间将同一金额转给***公司,事实并不是***所说的其只是中间人。***公司质证后对表面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其主张,①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是***陈述的收到款项后就直接转入***公司,反而可以证明***与***之间的款项往来与***公司无关;②转账记录中“附言”有注明何处的保证金,其中的部分项目***公司根本不知情,***称***公司需要投标保证金向其与***借款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③该组证据证明***与***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与***公司无关,即使***将其中部分款项转借给***公司也与***无关,绝对不是***所称全部款项均由***公司使用。 7、《***与***QQ聊天记录》6页,拟证明***明知是帮***公司代打保证金获取收益,并不是***个人找***借款,***、***都是出借人,实际借款人是***公司。***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够证明***的主张,①***与***的借款从2018年开始,2018年至2019年两年的时间,***都有按时归还款项并按约支付利息,借贷持续了两年时间,***对于***也建立了深厚的信任,除了借贷,平时还会聊一些生活、孩子等话题,而且在***生孩子时,***还给***包了红包,原、被告并不像***所说的根本就不怎么认识;②实践当中也有很多借贷没有借条、借据等,不能以没有借条就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二被告之间2,000多万元的借款,也是后面补写的借款协议书;③聊天记录中会体现“代打”字眼,是因为代打是借款资金的用途,***为了确保资金安全,确认是用于代打保证金的才会出借,而且***向***出借保证金的款项有利息,所以自己有闲置资金时都会问***是否还需要借保证金,法律并无规定出借人主动问借款人是否需要借款的不是借贷,就像银行、贷款公司等打电话问广大民众是否需要贷款,这样达成的借贷合同当然也是一种借贷关系;④至于***在聊天记录中提到的等工头、公司利息等,是其个人单方面说的,是否工头、公司利息转了利息后才支付给***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本案也无关联;⑤***提到的***多少,其自己多少,都是其单方面陈述,***并不清楚,也从来没有和***合作凑保证金的合意,所有出借的款项都是结合***愿意出借的款项、自有资金来定,不是按照合作份额来定。***质证后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所有内容没有涉及***公司,***在证明对象中称“***、***都是出借人,实际借款人是***公司”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没有关联。 8、连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拟证明***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连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质证后无异议,认为裁定书可以证实***与***公司有借款协议书,存在借贷关系,且该款项包含了***的124.5万元。***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就其与***公司之间的款项已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闽0825民初1345号,而***提起的诉讼就包含了案涉款项,进一步证明***公司是与***发生经济往来,***也以债权人身份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与***之间没有关联。 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提交的证据1,***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对***与***之间的银行交易流水情况予以确认。 2、***提交的证据2,***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对***与***、***之间的聊天记录内容予以确认。 3、***提交的证据3,***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对***与***之间的转账流水情况和聊天记录内容予以确认。 4、***提交的证据4,***公司质证后无异议,***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 5、***提交的证据5,***、***公司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对***与***之间的转账流水情况予以确认。 6、***提交的证据6,***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对提现明细及聊天记录的内容予以确认。 7、***提交的证据7、8、9、10、11,***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转账明细及聊天记录的内容予以确认。 8、***公司提交的证据《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各1份,***、***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 9、***提交的证据1,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确认。 10、***提交的证据2,是***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聊天记录的内容予以确认。 11、***提交的证据3,是***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聊天记录的内容予以确认。 12、***提交的证据4、5,***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聊天记录的内容予以确认。 13、***提交的证据6,***公司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转账记录的内容予以确认。 14、***提交的证据7,***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聊天记录的内容予以确认。 15、***提交的证据8,***、***公司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起至2021年间,***多次向***转账,相应款项用于***资金周转或者***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 2018年间,***与***有如下QQ或微信聊天记录(摘录):3月27日,***:“那你利息转到我卡里,明天早上给你转出去,公司名称和项目名称给我”,***:“好的,已经不早啊,我经常都是提前一个星期。水利。”10月9日,***:“你算下”,***:“然后原来就是2600”,***:“对,补500,你再核算下”,***:“本来是说打36万(原本的利息是3600-2600,所以补我1000+500啊)”,***:“那我继续转你”。12月27日,***:“之前***有打过吗”,***:“有”,***:“直接打”,***:“2个都有好像”,***:“好”,***:“你利息转我卡里吧”,***:“微信,等下转,你先出”。12月29日,***“我22的利息先给你”,***:“好的”,***:“工头发我了”,***:“好”。 2019年间,***与***有如下QQ或微信聊天记录(摘录):1月25日,***:“利息他转我卡了,我转你卡可以吗”。2月27日,***:“那我叫他发利息过来”,***:“可以”,***:“好”,***:“打卡”,***:“好,他每次都微信,我自己转你卡”。3月29日,***:“明天开标了”,***:“嗯,那你利息转我卡里”,***:“好,马上,你44”。4月22日,***:“工头利息过来了”,***:“好,收到”。11月19日,***:“在吗,要打保证金吗,你那边有多少,qq没回我”,***:“在,好”,***:“你算下,我这边也有,我马上回他,叫他发利息过来”,***:“50”,***:“总的才50对吧,卡里的下次吧,先50,我叫他打利息过来”,***:“好吧”,***:“你稍等,下次有机会啊”,***:“那我现在回家刷可以的,好久没打了”,***:“那没事,明天还有项目了”,***:“明天还要代打吗”,***:“明天要”,***:“好”,***:“明天9点出账吧”,***:“那我回去算算明天可以打多少”。 2020年间,***与***有如下QQ或微信聊天记录(摘录):1月8日,***:“老板,今天打吗”,***:“利息没来”,***:“好吧,估计又黄了”,***:“有的第一时间通知你”,***:“好的”,***:“你那边能安排多少,工头问了”,***:“需要多少都有,你需要我安排多少”,***:“你算下,然后我算下我这边”,***:“70要不要,或者更多”,***:“好的,我等他利息来了来”,***:“嗯,你看下要我出多少”,***:“嗯,这个有补的”,***:“好的”,***:“今天你那边先25”,***:“好的”,***:“可以的,我25”,***:“那就今天只要25”,***:“过几天还有,放心,嗯”,***:“好的。利息还没有过来吗”,***:“还没,等我,等下,他所在外面,11点左右转过来”,***:“好的”,***:“只打了5000利息过来”,***:“那只要50万吗”,***:“说下午他有工程款到,财务那边在走程序了,总共要50,你25,我25吧”。1月13日,***:“在不,打保证金啦,安排10万可以吗,速度”,***:“可以,需要多打点吗,钱转我卡里”,***:“总共31,我自己这边安排些,这个没补的”。2月27日,***:“在不在呀,打保证金哟,你有多少啊”,***:“在”,***:“qq没回我”,***:“刚到公司”,***:“好的”,***:“49”。1月15日,***:“打***吗”,***:“对”,***:“好的”,***:“没特别注明就是***”,***:“OK”。3月2日,***:“打20保证金”,***:“好的”,***:“你先转过来,等下利息转你”,***“嗯”。3月3日,***:“还有多少保证金”,***:“27左右”,***:“20吧”,***:“好的”,***:“我自己也有凑些,等下利息转你,工头在安排了”,***“嗯”。3月9日,***:“什么项目”,***:“你先转过来下,利息一会发你”,***:“好”,***:“龙岩市程溪镇2019年下庄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道路工程施工80000,速度,比较急”。3月13日,***:“还有保证金吗,凑3万,有补”,***:“好,有,等等我路上去公司”,***:“好”。3月30日,***:“我现在给你打8对吧”,***:“嗯,稍等,转利息给你”,***:“好的”。5月8日,***:“红色小上海8退6,2转南平”,***:“好”。5月22日,***:“预付云霄8,预付10天,你算下,一天40”,***:“我算下,有点晕”,***:“我打了16万,转了800利息过来,你8,我8,你算下”,***:“好”。5月27日,***:“超出的算下”,***:“好的”,***:“工头利息过来了,你补的算下,等下他发过来”,***:“好的,我现在算,总共32天,43*10*1+43*2*7=1032”。6月1日,***:“20的算下”,***:“20万的今天总共33天,20*10*0+20*10*1+20*3*7=620”,***:“好的,难怪工头会说顶不住”。7月1日,***:“超出的算下,工头利息来了”,***:“好,迟点在外面”,***:“嗯”,***:“总共31天,22*0*0+22*10*1+22*1*7=374”。7月24日,***:“超出的算下哟,8.6连江县上下白岩片区防洪排涝工程项目44;8.12永泰县2020年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县项目(月洲溪小流域)21,同坤,你49”,***:“好”,***:“有补”,***:“好”。8月3日,***:“8.17长乐区金峰镇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15,***、同坤,你18.5。有补”。8月5日,***:“我自己的分布在不同项目,急用钱你就提前说,利息可以多退少补的。跟上次一样,提前退你,利息按实际”。8月24日,***:“9.10福清市闽江调水龙高支线改扩建(南宅至李厝顶管段)工程,***,你49。超出有补”。9月3日,***:“9.14闽江上游金溪元坑镇防洪工程(升升木业段)(一期堤防段)19,***,你11.5。”9月9日,***:“今天有13.2吗”,***:“有,下午打吗”,***:“估计上午,利息有来”。9月18日,***:“25的,超出算下”,***:“迟点,还要打吗”,***:“不是继续了吗,利息都发你了啊”,***:“看到了”。9月30日,***:“有收到”,***:“OK”,***:“我随时可以提现出来给你”,***:“可以,以后我有闲钱没打出去就这样借你还贷款”,***:“收到23,可以呀,我付银行还不如给你,最好是都能打出去”。10月14日,***:“魏,在吗,要代打吗”,***:“明天”,***:“那我的先转给你,明天再帮我出”,***:“你多少啊”,***:“5万多”,***:“也可以,看你安排”。10月27日,***:“在吗,还有保证金要打吗”,***:“26的下午会回来,要打还是退”,***:“打,我算下要不要再打点”,***:“嗯,你核算好来,下午出”,***:“嗯”,***:“回来了就安排,利息在工头那边扣,他也在一起”。11月13日,***:“魏,今天不打保证金吗”,***:“下午”,***:“好,我这还有40”,***:“嗯,下午看下”。 2021年间,***与***有如下QQ或微信聊天记录(摘录):1月4日,***:“在?算下我个人要转多少利息给你”,***:“好,等等”。1月5日,***:“你那3万的,等我凑齐29万的时候一起退你,现在只有13,不够”,***:“可以”,***:“(微信转账60元被接收)个人利息”。3月2日,***:“***,你5万先借我下呗,今天不要18,13就行,收到5”,***:“好”,***:“我11点回复你看下还要不要8,可以吗”,***:“嗯”,***:“你再借我8万下,我下午还给你”,***:“不是还卡吗,那我问下”,***:“可以不要了,稍等下”,***:“你落实下”,***:“落实了”。3月3日,***:“还昨天的5万,利息算下”,***:“总共16.5”。4月25日,***:“现在22的项目名称给我,然后个人的利息是22.2,其他就没有错了”,***:“项目给你了,你往上翻。(微信转账22.2元已被接收),个人。4.26莆炎高速萩芦出口至兴化湾涵江港作业区进港道路36,***,你22,其他我的”,***:“好的”。4月26日,***:“你那边能借个16给我下吗,我账单日3-5日才有钱。银行利息我付,然后我按天算你”,***:“要问下我老公哈,我这有5”,***:“嗯,我退一笔你扣减一笔”,***:“什么时候要”,***:“我3日开始就有钱了,现在也行”,***:“我问下稍等,16是吗”,***:“好的,是的,跟上次24一样,我账单日到了刷出来给你,或者我保证金回来也会给你。一般都是短期的,长期我也顶不住啊”。6月10日,***:“***,在吗”,***:“嗯”,***:“商量个事情,明天有钱不,借3.2我还下信用卡,我12日早上还你”。6月26日,***:“魏要打保证金吗,要的话我这还有一点”,***:“下午看下”,***:“好,到时候要打,提前和我说下”,***:“嗯,我那10万还没回来”,***:“业主怎么说”,***:“在走流程了,分批退”。6月29日,***:“退个人11”,***:“收到”,***:“个人还有1.2。(微信转账22元已被接收)个人利息”。11月25日,***:“还个人4,个人清了,利息算下”,***:“好”,***:“499-387=112,个人利息(微信转账112元)”,***:“谢谢”。12月8日,***:“你总的是133.2,你核对下,账不要错了”,***:“对”。12月9日,***:“魏,在吗?***说公司下次的50万还款里,下次能多给我点”,***:“多给多少,要其他人同意啊”,***:“多给个几万也好,今天信用卡都还没有还,听说昨天是中了一个水利标是吗”,***:“到时候看下”。12月19日,***:“魏,什么时候把欠我的本金还我点啊。现在我真的很多债务要还,而且到这个月15号开始也没1分利息了。当时也是说了只是代打保证金,收你1分利息,不管中标不中标都要退回我的本金,对吧?什么时候公司退一下钱啊?真的好煎熬”,***:“什么时候变成我欠你本金啦,都是打保证金的,我自己钱也耗里面,大家都等公司退,退了就退,急你催公司***,你也可以问公司。上次有退的都给你了。你这样讲我欠你本金没道理,我没找你借钱,也没欠你本金,你要是急,反正那边是你的钱,债权给你,你自己去要就更好”,***:“对啊,我也说了是打保证金啊。公司什么时候会退下一笔啊”,***:“7月左右吧,退了大家都可以慢慢拿回来。慢慢等下,有退回会跟你们说。后悔死了,早知道不打,大家退回来就好”。12月20日,***:“你确实是差我4万”,***:“(向您发起转账40,000元)”。 2022年间,***与***有如下QQ或微信聊天记录:1月4日,***“退***0.7,你12月7日至1月7日份额已经退完”,***:“今收到本金7,000元,还剩1,303,000元本金未收到”,***:“年前50万到了会告诉你。到时再退回你,你也可以催***”,***:“催了不懂几次”。1月24日,***:“今收到本金29,000元,还差1,274,000元本金未收到,那3万你怎么样也想办法转给我啊”。3月7日上午,***:“到时公司不转给你,你没有转给我们,我们总不可能不解决问题吧”,***:“应该后面还会去起诉公司或者跟公司协商。现在只要公司那边本金退回我们就好了,其他不要想太多了”,***:“你是中间人,但是钱也是打到你这,我们只是一个项目20天赚1分利息,超过20天的一天也才一万。超过30天,一天一万就7元,算起来大部分都是1.1分利息。你中间也是赚了差价的,我们现在只要公司退回本金就好了。我看了下,***在上海浦东机场旁边开了酒店,还开了卖酒的”,***:“现在主要目的就是公司退钱回来”。3月7日下午,***:“(向您发起转账29,000元)”,***:“今收到本金29,000元,还差1,245,000元本金未收到”。4月6日,***:“魏,公司转钱给你没”,***:“还没有,打算起诉对方,找律师了”,***:“律师怎么说,那他有转给你就起诉不了?”***:“在谈,有转也可以起诉,就是诉讼费要自己出”。 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打保证金”和支付利息的流程,***、***陈述,***会先支付前20天按1%计算的利息给***,***收到利息后将款项转账给***;***返还款项时,双方根据实际用款天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关于讼争标的1,245,000元,***、***陈述,该1,245,000元均与***公司相关,没有包含利息。关于***与***公司之间的利息计算方式,***陈述其转给***的利息与***公司转给***的利息存在0.1%—0.2%的利息差,相当于手续费。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11月25日,***:“还个人4,个人清了,利息算下”,***:“好”,***:“499-387=112,个人利息(微信转账112元)”,***:“谢谢”;12月20日,***:“你确实是差我4万”,***:“(向您发起转账40,000元)”,可知***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已经结算清楚。关于***与***个人借款以外的款项,两人的聊天记录未体现双方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亦未能提交相应的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予以证明,故***主张讼争款项为***所借款项,不予采信。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3月7日,***:“你是中间人,但是钱也是打到你这,我们只是一个项目20天赚1分利息,超过20天的一天也才一万。超过30天,一天一万就7元,算起来大部分都是1.1分利息。你中间也是赚了差价的,我们现在只要公司退回本金就好了”,结合银行转账流水,从2020年1月起案涉款项从***银行账户转入***银行账户,后从***银行账户转入***公司银行账户,可知***是通过***“代打保证金”赚取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提出抗辩,主张案涉款项的实际借款人为***公司,***与***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结合前述分析,对***的前述答辩意见,予以采信,***与***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借款项给***公司用于投标,***公司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公司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付款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公司,并主张案涉款项实际借款人为***公司,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公司的权利。综上,***与***公司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案涉借款应由***公司偿还。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3月7日下午,***:“(向您发起转账29,000元)”,***:“今收到本金29,000元,还差1,245,000元本金未收到”,结合银行转账流水及各方庭审陈述,可知经***、***结算,未返还给***的款项为1,245,000元,此款包含在***公司尚欠***的借款中。根据各方陈述,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知“代打保证金”没有固定的借款期限,***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代打保证金”计息标准也不固定,***支付给***的利息约按月利率1%计算,***公司支付给***的利息标准则超过月利率1%。***要求借款从2021年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245,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起诉之日(2022年4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1,245,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22年4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