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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富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411民初97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镇北街**号院**号。 被告河南富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大街交叉口富田财富广场**号楼**层**号。组织构代码:3267220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住河南省通许县厉********号号。 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72086949(13-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48880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吉锐外墙保温有限,住所地: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新区北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6247903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奥凡实业有限公,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号**号楼**层**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9705719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富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源市吉锐外墙保温有限公司、河南奥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11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