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11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丰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奥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富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安继尧,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理。
关于河南三丰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奥凡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富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411执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昭
审判员***
审判员*永贤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合议笔录
时间:2018年8月16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
合议人员:**、***、***
书记员:***
合议案件:
于:关于河南三丰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奥凡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富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我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你俩是否同意?
*:同意。
*:同意。
合议意见一致:同意终结执行(2018)豫0411执256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