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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民初137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中段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置度村原十三中院内。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