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民初137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中段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置度村原十三中院内。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