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民初1382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安阳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中段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置度村原十三中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政工程处、***、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咏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