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6财保46号
申请人: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回族,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雅致里48门205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5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向本院提供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5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