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1民初3568号
原告: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海口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茂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6号4楼A016室。
法定代表人:俞小庆。
原告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茂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5.50元,由原告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应昌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