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2民初9834号
原告:临海市祖良钢管租赁服务站,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斜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2MA29WUYX14。
经营者:***,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浙江茂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5905584413。
法定代表人:俞小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临海市祖良钢管租赁服务站与浙江茂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临海市祖良钢管租赁服务站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祖良钢管租赁服务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祖良钢管租赁服务站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