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茂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茂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3412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灼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茂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

法定代表人:俞小庆。

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茂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奚圣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丽亚

代书记员 陈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