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3412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灼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茂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
法定代表人:俞小庆。
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茂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奚圣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丽亚
代书记员 陈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