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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5409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茂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省海游街道梧桐路26号4楼A016室。
法定代表人:俞小庆。
被告:齐美玉,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茂发建设有限公司、齐美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已减半,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