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2民初1980号
原告:***,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茂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茂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53元,减半收取522.76元,保全申请费1830元,共计235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