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顺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兴顺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036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邱向东。
被执行人:成都兴顺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北一巷新******/div>
法定代表人:王燕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兴顺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0元及一切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执行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2月1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91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