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

***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112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张效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郝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文,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陈少英,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全龙,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王建文、陈少英、王全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作出的(2020)鲁聊城鲁西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后申请执行人***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521执1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