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执他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谷山北路135号。
负责人:刘学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北外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区乐平铺镇郝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文,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陈少英,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全龙,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陈红,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王建文、陈少英、王全龙、陈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作出的(2020)鲁聊城鲁西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15执224号。为便于案件执行、节省司法资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广军
审 判 员 任家红
审 判 员 张绍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 军
书 记 员 杨念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