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柳园支行、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21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柳园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31号。
主要负责人:宁金龙,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
法定代表人:王全龙,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铺镇郝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北外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经理。
被执行人:王全龙,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陈红,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柳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全龙、陈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名下在山东东信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租赁费、设备租赁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在山东东信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不动产租赁费、设备租赁费25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