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柳园支行、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2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柳园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31号。
主要负责人:宁金龙,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
法定代表人:王全龙,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铺镇郝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北外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经理。
被执行人:王全龙,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陈红,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柳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全龙、陈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10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02执213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