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566728623B。
负责人:张立军,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北外环路东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684816237H。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铺镇郝东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069968482X。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经理。
被执行人:王全龙,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系王全龙之妻。
被执行人:王新峰,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980729U。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经理。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王全龙、**、王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1民特35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确定:一、申请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前结清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申请人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王全龙、**、王新峰对以上借款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申请人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王全龙、**、王新峰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如申请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王全龙、**、王新峰任意一期逾期还款,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有权就剩余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其他无争议。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21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作出了对被执行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和被执行人的失信决定书。2021年7月15日、8月16日、11月23日本院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11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P162**车辆登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P955**车辆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鲁P101**(逾期未检验)车辆登记,但未实际控制该车。10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登记。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1民特352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金钱给付标的5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冀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