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

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执异48号
申请人: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111号华建1街区5号商业办公楼1层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UBLGK2G。
法定代表人:孙爱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868010721M。
负责人:刘学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聊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572851353X。
法定代表人:王全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980729U。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北外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684816237H。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乐平铺镇郝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069968482X。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全龙,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塑胶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橡缆公司)、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环保公司)、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塑胶公司)、王全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资产运营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20)鲁15执22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公告,建行阳谷支行、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管理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
本院查明,2020年2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依建行阳谷支行的申请,依据(2020)鲁聊城鲁西证民字第266号-27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作出(2020)鲁聊城鲁西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确认申请执行标的为:一、借款人(出质人)东信塑胶公司、保证人王全龙**夫妇、东信环保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整及其相应利息;二、保证人太平洋橡缆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200万元整及其相应利息;三、保证人博汇塑胶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整及其相应利息;四、执行人建行阳谷支行有权就抵押范围内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针对该债权已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与抵押人东信塑胶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执行人建行阳谷支行有权就质物出质范围内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中约定)针对该质物与出质人东信塑胶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物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物详见《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及相关资料);六、利息具体金额(依据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七、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法院执行费、以实际支出为准)。2020年3月24日,本院依建行阳谷支行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5执226号。2020年6月9日,本院作出裁定,终结(2020)鲁15执2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0年6月15日,建行阳谷支行的上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山东分行)与金融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编号:CCB2020001-SD6)。2020年8月13日,建行阳谷支行与金融管理公司签订分户资产转让协议将(2020)鲁聊城鲁西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金融管理公司。建行山东分行与金融管理公司联合在山东法制报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进行公告。建行阳谷支行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书面认可金融管理公司取得受让债权及从权利。2020年9月23日,金融管理公司与深圳市广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恩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编号:SDAMC04ZQZR2020金字024号),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于广恩公司,转让总价款为4278.75万元。截至2021年5月14日,广恩公司已支付转让价款合计1150万元,因广恩公司自身原因导致部分转让价款3128.75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尚未履行,2021年5月14日,金融管理公司(甲方)、鲁西资产运营公司(乙方)、广恩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协议书(编号:SDAMC04XYS2021金字001号),协议约定:经上述三方协商一致同意丙方将其在原债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甲方确认,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付清本协议项下剩余债权转让价款后取得标的债权所有权。金融管理公司与鲁西资产运营公司联合在山东法制报公告债权转让事宜。金融管理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书面认可鲁西资产运营公司取得受让债权及从权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建行阳谷支行与金融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20)鲁聊城鲁西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金融管理公司,并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其书面认可金融管理公司取得了受让债权及从权利。后,金融管理公司与鲁西资产运营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又转让给鲁西资产运营公司,并将债权转让事宜进行公告,其书面认可鲁西资产运营公司取得了受让债权及从权利。现鲁西资产运营公司申请变更为(2020)鲁15执22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鲁15执22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广军
审 判 员 张绍方
审 判 员 任家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晓华
书 记 员 徐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