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

聊城经济开发区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开发区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号莲湖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庞茂河,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聊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全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北外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铺镇郝东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全龙,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聊阳路西)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建文,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开发区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王全龙、王建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特7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开发区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930000元,其中11700元转为执行费,其余执行款918300元汇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开发区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21执15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胜
审判员  张保山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冀新亚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开发区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号莲湖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庞茂河,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聊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全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北外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铺镇郝东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全龙,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聊阳路西)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建文,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开发区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王全龙、王建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特7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开发区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930000元,其中11700元转为执行费,其余执行款918300元汇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开发区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21执15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胜
审判员  张保山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冀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