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

青岛未来塑胶有限公司、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2609号 原告:青岛未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岛工业园双万路7号。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晨帼,山东传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传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铺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未来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发博汇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青岛未来塑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未来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