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42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星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经济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773958683。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宇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西三环辅路大谈村工业园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6222521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石家庄星泉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宇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星泉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冀0104民初4298号民事裁定,冻结石家庄宇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35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依照该裁定,本院依法冻结石家庄宇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红旗大街支行(账号:13×××47)银行存款363580元。该案现已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星泉管业有限公司称已履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星泉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石家庄宇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红旗
大街支行(账号:13×××47)银行存款3635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