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星泉管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星泉管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宇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4298号
申请人:石家庄星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经济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773958683。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宇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西三环辅路大谈村工业园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6222521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石家庄星泉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宇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宇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3,58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宇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3,5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