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力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6号美东国际C座1403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飞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贾国君,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杰,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力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飞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力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力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力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6元减为2113元,由上诉人河北力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立红
审判员 刘瑞英
审判员 任永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冯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