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8民初6582号
原告:河北飞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0833731B。
法定代表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美亚信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崔庄子村科技大道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9357261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飞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美亚信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8年9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大邱庄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因原告河北飞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计433元,由原告河北飞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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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