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4736号之一
申请人: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华港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价值1100万元机器设备予以查封,并以其提供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价值1100万元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截止至2019年10月8日。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