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民初2652号
原告:***,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长友,宝应县江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广洋湖镇广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MXJ916E。
法定代表人:冼启东。
第三人:傅连兴,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傅连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钟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小天